国有土地使用权租凭办事须知(市级)
审批条件
1,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书;
2,用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,代码证复印件/个人身份证复印件。委托他人办理的,提交委托书原件;
3,选址意见书复印件;
4,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,通知书,用地范围图复印件;
5,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,总评图,拆迁范围图复印件;
6,计划复印件/立项文件复印件/有关纪要复印件/供地方式审定单;
7,土地证复印件/征地批复原件,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,定界技术报告及定界图复印件;
8,土地转让协议(合同)原件(必须注明土地使用权办理到受让方名下),董事会决议或主管部门批文,原用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/企业业转制出售合同,凭证,交易总表,收据,职代会决议复印件,评估报告及备案通知书原件;
9,上道路红线等规划线的1:500地形图原件三份,(其中一份由区土地部门标绘原用地权属界址)。
注:非建设用地件不提供3-6项资料。非转让,转制用地不提交第8项资料。未注明份数的均为一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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